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合浦大月饼的质量和特色,保护合浦大月饼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细则》和《关于批准对合浦大月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合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浦大月饼”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的范围内,以“合浦”地名命名,采用符合《合浦大月饼质量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原辅料、生产工艺生产并且产品感官理化指标符合技术要求的大月饼。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向县工商和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报区质监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登记并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从事合浦大月饼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委托本县行政区域内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经营合浦大月饼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廉州镇、 党江镇、西场镇、沙岗镇、乌家镇、闸口镇、公馆镇、白沙镇、山口镇、沙田镇、石湾镇、石康镇、常乐镇、星岛湖镇、曲樟乡,共14个镇、1个乡的现辖行政区域。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合浦大月饼的单位,借助互联网开展溯源防伪。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合浦大月饼的信息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修订标准,为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关建议。
(三)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合浦大月饼专项整治,规范合浦大月饼生产经营行为。
(四)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合浦大月饼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企业间委托生产加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保护范围内合浦大月饼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档案,规范管理获得核准使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单位网络电商平台的销售、宣传等。
(七)监督以地标为主要内容的溯源防伪标识的印制和使用。
(八)受理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报请区质监局审核。
(九)为域内月饼生产、销售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浦县工商和质监局),会同县食药监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住建局、县国税局、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及获得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的单位,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合浦大月饼生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产品产地证明管理
第九条 合浦大月饼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前,应当向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质监局审核,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合浦大月饼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产品感官理化指标符合《合浦大月饼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
(三)产品经检验符合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要求;
(四)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合浦大月饼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企业及产品简介;
(六)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合浦大月饼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在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质监局审核。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合浦大月饼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合浦大月饼”文字组成,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承担专用标志印制任务的单位应经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标志使用单位禁止自行印制防伪专用标志,可按年度向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申报核定印制专用标志数量,由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印制。
第十七条 企业获得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后,有权在其生产的合浦大月饼产品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其他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似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标识内容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九条 生产者获得地理标志使用核准后,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得将证书或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卖给他人。
第二十条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工商和质监局申报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在专用标志使用期满前6个月向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合浦大月饼生产、销售台帐、原材料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浦大月饼生产加工单位采购原辅料时,应建立相应原料收购统计台账,严格按《合浦大月饼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加工工艺生产,同时必须具备与生产能力相符合的车间、仓库、场地,并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检验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向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的标识标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 引导、鼓励生产加工地理标志产品合浦大月饼的企业进行HACCP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二十六条 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质量检验机构,对使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所生产的月饼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 县工商和质监局对合浦大月饼生产、销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定程序注销其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一)未按相应国家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采购保护区域范围外的月饼加贴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
(五)严重影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浦大月饼声誉的其他行为。
(六)其他须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等。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的企业,不得伪造和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者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浦县工商和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者可向合浦县工商和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区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到期不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合浦大月饼质量技术要求
一、产品名称
合浦大月饼
二、产品类别
食品加工品 :月饼(广式月饼类)。
三、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辅料要求
1.月饼专用面粉:选用一级小麦面粉,按比例参合本地优质糯米粉调配而成。
2.花生油:本地红衣花生纯物理压榨一级花生油。
3.五仁:瓜子仁、杏仁、橄榄仁(产自当地)、核桃仁、芝麻仁。
4.猪肉:取材当地黑毛土猪、海猪的梅头瘦、后腿瘦,必需符合水产畜牧部门检验检疫证明。
5.糖肉:取当地黑毛土猪、海猪取厚度≥3cm的脊膘肉,去皮,经切粒后用白砂糖、酱油、酒、香辛料腌制成。
6.冬瓜糖:产自当地的冬瓜去皮、切条,用流动地下井水或泉水冲洗2h(除青臭味,同时保持瓜条水分和硬度),后沥干水分以1:1比例添加白糖腌制而成。
7.蛋黄:红树林海鸭蛋蛋黄,海鸭除喂养玉米、麦麸、米糠等之外,捕食红树林内的鱼虾螺等。
8.新鲜水果:新鲜的菠萝、柠檬切片,熬制糖浆时加入代替柠檬酸促进蔗糖转化,能使糖浆绵柔且增加糖浆水果芳香气味。
9.白砂糖:选用合浦当地糖厂最近榨季的一级白砂糖。
10.蜂蜜:产自当地的鸡头荔枝蜜。
11.其他食品调味料:香辛料、酱油盐等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要求。
12.食品加工用水:经过净水设备处理达到食品生产用水标准的当地优质地下泉水。
(二)生产工艺及技术要求
1.工艺流程:糖浆、月饼皮专用粉→搅拌和面→分割称量→赶压饼皮
↓
包馅←称量←搅拌均匀←馅料
↓
成型→一次烘烤→涂刷蛋液→二次烘烤→冷却
↓
包装 ← 成品
2.技术要点
(1)拌馅:将所需馅料中的伍仁原料、冬瓜糖、糖肉等按实际配比情况确定用量,进行精确计量后,按先后顺序放入搅拌器内搅拌均匀,搓成饼馅。
(2)制饼皮:月饼专用粉加入糖浆和花生油,揉搓成呈白色状的软性面团,置于常温下放置1个小时后,准确称量分割,后赶压成厚薄大小均匀饼皮待用,饼皮厚度不能超过3mm。
(3)包馅:以叉烧在内、伍仁馅料在中,外层为饼皮的形式逐层包裹,把包好的饼坯收口处向下装入特制的饼模印内制饼。
(4)烘烤、刷蛋液:取新鲜海鸭蛋去壳及蛋清,将蛋黄充分搅拌待用。烤箱预热,设置面火220℃、底火200℃。托盘底部刷上薄薄的一层食用油,放入大月饼,烘烤20分钟,涂刷蛋液一次,再同样火力烘烤约18分钟。(具体根据设备类型和当时环境灵活掌握烘烤时间和火力,确保合浦大月饼中心馅料既能够熟透,又保持最佳外观。)
(5)冷却: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下以自然摊凉方式将饼面温度降到35℃至40℃范围内。
(6)包装:采用真空包装机真空包装,自动封口打码。
(7)成品存放:常温避光保存,离地离墙放置,做好三防设施。
五、产品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表1感官要求
| 项 目 |
要 求 |
| 形 态 |
单个饼净含量≥500g,有该品种典型特征,外形饱满,表面微凸,轮廓分明,品名花纹清晰,无明显凹缩、爆裂、塌斜、摊塌和漏馅现象 |
| 色泽气味 |
饼面棕黄或金黄略带泛红,色泽均匀,腰部呈乳黄或黄色,底部棕黄不焦,具有正常的月饼香味。 |
| 组 织 |
饼皮厚薄均匀,断面皮心分明,果仁大小适中均匀,叉烧大小适中,无夹生、糖块。 |
| 滋味与口感 |
饼皮松软绵柔不粘牙,果仁香脆可口,叉烧咸甜适度、肉质紧密易嚼,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无异味。 |
| 杂 质 |
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 |
2.理化指标
| 项目 |
指标 |
| 干燥失重/(%)≤ |
25 |
| 蛋白质/(%)≥ |
6.5 |
| 脂肪/(%)≤ |
30 |
| 总糖/(%)≤ |
45 |
| 馅料含量/(%)≥ |
70 |
3.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合浦县××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月×日
| 项目 |
内容 |
| 产品名称 |
合浦大月饼 |
| 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合浦县××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合浦县××镇(乡)××村 |
| 法人代表 |
|
| 注册商标 |
|
| 联 系 人 |
|
| 电 话 |
|
| 传 真 |
|
| 电子邮件 |
|
| 质检机构信息 |
单位名称 |
XXX检验所 |
| 地 址 |
|
| 联 系 人 |
|
| 电 话 |
|
| 传 真 |
|
| 电子邮件 |
|
| 企业及产品 |
|
| 情况简介 |
可用A4纸另行打印。 |
随附:
1.由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2.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填报说明
1.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和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产品管理机构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3.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级质检机构审核。
4.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总局管理机构。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网 合政发〔201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