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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梅花鹿

勃利梅花鹿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的勃利梅花鹿地域范围、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识使用规定等相关内容。
  一、地域范围
  勃利梅花鹿属东北梅花鹿。分布于9个鹿场,分别为吉星河鹿场、河口鹿场、顺天鹿场、吉兴乡长胜梅花鹿养殖场、抢垦乡福利梅花鹿养殖场、小五站镇东方红鹿场、种羊场鹿场、种畜场第一鹿场和种畜场第三鹿场。地域保护范围面积为40公顷,梅花鹿3500头,年产量145吨,地理坐标位置为东经130°06′~131°44′,北纬45°16′~46°37′之间。
  二、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
  勃利县所在地为三江平原过渡地带的半山区,位于黑龙江省东部,完达山西麓,东南西三面环山,西部山区属老爷岭山系,县区域内大小河流23条,森林面积1,847,274.50亩,森林覆盖率为27.69%。县区域内少有污染工业企业,所以全县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土壤、草原、森林和湿地等生态系统均保持着良好的无污染状态。勃利县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降水量750mm,年平均气温2.3-3.9℃,无霜期130天,5月-9月份光能资源相当于长江中下游地区。勃利县森林覆盖面积大,四季分明,为梅花鹿提供了良好生活环境。
  三、特定的生产方式
  1、鹿场址的选择  
  1.1选择条件
  鹿场址选择应符合NY/T391的规定。鹿场应距主要公路1.0~1.5km、距离铁路5km以上。鹿场址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平坦开阔、有2°~10°坡度的地方,以利于排水。土质以砂质或砂石土为宜。鹿场址选择,要远离工、矿、污水排放区,还要远离其他饲养场。交通方便,水、电充足。每头梅花鹿平均占舍面积2~3m2,运动场8~10m2,鹿场四周围墙高度应在2.5m以上。
  1.2饲料
  勃利梅花鹿是草食动物,在鹿场选址时应留有足够的草场或饲料地,保证精、粗饲料的来源。鹿场最好建在森林的边缘,便于冬季有可搂取的柞树叶、杨树叶喂鹿。每年每头圈养鹿所需精、粗饲料量见表1      每年每头圈养鹿所需精、粗饲料量   单位:千克
品种 性别 精料量 粗料量
梅花鹿 450 2 000
320 1 500
  2、鹿场的规划与布局
  2.1场内的功能区划分
  鹿场功能分区为养鹿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经营管理区、职工生活区四区。养鹿生产区包括:鹿舍、饲料加工调制室、精粗饲料库房、青贮窖、鹿茸和鹿产品加工室、兽医室等。
  2.2建筑布局
  鹿场建筑布局最好在建筑用地的东西方向安排,应按住宅区、管理区、辅助区、养鹿区,依次由西向东平行排列,管理区距离养鹿区不应少于200m,各区内的建筑物不宜过密,各栋之间应有宽敞的走廊,以便于拨鹿及驯化。青贮窖、粗饲料棚、干草垛安排在鹿舍上坡处,粪场的位置应在本区一切建筑物的下风处,与鹿舍距离应在30m以上,若圈养放牧时,鹿舍应直通放牧道。
  3、鹿场的建设
  3.1鹿舍的规格与建筑要求
  圈养鹿鹿舍规格为:梅花鹿棚舍长10.5m,宽6m,运动场27m,宽10.5m,可养公鹿20~30只,母鹿20~25只或育成鹿40~45只。
  鹿舍的光线应充足,一般为三壁式砖瓦结构敞圈,人字形房盖,前面无墙壁。房前檐距地面2.1~2.2m;后檐距地面1.8m,棚舍后墙留有后窗,以便于通风。 
  4、鹿种选择
  勃利梅花鹿雌雄异形,公鹿长角,母鹿无角。耳大直立,颈细长, 尾短,体态清秀。冬毛栗棕色,绒毛厚密,无明显白色斑点。公鹿生后第二年长出锥形角,俗称“毛桃”,第三年角开始分杈,发育完全的成角为四杈形。4月份角脱落,之后长出鹿茸,夏末生长成熟并完全骨化,9月份茸皮脱落,形成鹿角。   
  5、鹿的饲养管理
  5.1公鹿的饲养管理技术
  5.1.1生茸期的管理
  生茸期管理首先要对圈舍、保定器及附属设备进行检修,确保牢固,防止突出伤鹿伤茸。随时观察鹿的脱盘生茸情况,及时去掉压茸的角盘。夏季在运动场内应设置阴棚,高温炎热天气可进行人工淋水,应随时注意改善舍内的湿度和通风条件。
  5.1.2配种期的饲养
  每年9~11月份为公梅花鹿的求偶配种期,这一时期内公鹿的性欲非常旺盛,兴奋好斗,食欲减退,体力消耗大,由于采食量减少,日粮要力求少而精,营养价值高,适口性好,可在生茸期精料配方的基础上增加谷物籽实类,减少糠麸类的使用量。   
  5.2母鹿的饲养管理
  5.2.1配种与妊娠的饲养管理
  每年的8月中、下旬母鹿进入配种前的断奶恢复阶段。此阶段日粮配合应以粗饲料和多汁饲料为主,精饲料为辅。妊娠母鹿食量增加,应保证蛋白质、无机盐和维生素的供给,在妊娠初期因为胎儿发育较慢,所以主要选择一些容积较大的青饲料、根茎类饲料和品质良好的干粗饲料。妊娠后期,因为胎儿发育加快,容积增大。应以体积较小、营养浓度较高的精料为主,临产前半月应适当限饲,防止母鹿过肥而引起难产。
  5.2.2产仔哺乳期的饲养管理
  母鹿每年5月至7月份产仔,鹿的泌乳量和乳的质量与其摄入饲料的质量,特别是维生素和矿物质密切相关。此期内饲料要求多样化,营养物质齐全。在管理上要对圈舍进行经常的清扫消毒。要设立仔鹿保护栏、仔鹿床,铺设垫草。母鹿分娩后要有专人值班,对扒仔、咬仔、弃仔、咬尾、舐肛恶癖的母鹿要及时拨出单独管理或淘汰,对被遗弃的仔鹿要及时找保姆鹿。
  5.3育成鹿的饲养管理
  在饲养上日粮蛋白水平应在23%左右,梅花鹿每日喂给精饲料0.75~1.0kg,其中,豆饼至少占一半,骨粉和食盐15~20g,优质粗饲料2~2.5kg。在管理上应按性别和体况适时进行分群,以防止早熟的鹿乱交配,影响生长发育。应及时把它们拨到能充分运动、休息和采食面积较大的圈舍内。
  6、鹿茸的采收
  掌锯人一手握锯一手握住茸体,从珍珠盘上2~3cm处将茸锯掉。
  茸根留槎要平整。锯茸止血用七厘散。先将止血药撒到用塑料布做成的敷料上(15×l5cm),上药时用手掌托着敷料扣到锯口上,轻轻按压一下即可。
  四、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一)形态特征:勃利梅花鹿体态中等,毛色黄红色,鹿的全身分布均匀的白斑点,在背部的两侧较集中,公鹿体重120-150千克,母鹿70千克,母鹿一年一胎。公鹿4月末开始生茸,58天茸成熟收获,为二杠排血茸:鲜茸外观黄色,茸毛质地均匀,干品分支典型,结构均称。茸毛均匀无突起,不破皮,茸头饱满,不拧嘴,不存折。每支干茸重100-150克,。纵剖面上三分之二为乳白色,以下略带血红色。鹿茸气味正常。鹿肉暗红色,表面有光泽,脂肪少呈白色,肌肉结构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煮肉的汤汁澄清透明,漂浮的脂肪团少,煮熟的肉具有香味。
  (二)内在品质与特性:勃利梅花鹿鹿肉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特点,脂肪含量小于3%,蛋白质含量大于21%,PH值在6-7之间;勃利鹿茸氨基酸含量大于50%,蛋白质含量大于25%,灰份小于30%。
  (三)鹿茸质量鉴定方法和分级标准
  1、鉴定方法
  1.1感官鉴定  
  眼看:就是用眼睛直接观察鹿茸的形状、色泽等,如砍茸左右枝是否对称,各枝长短、粗细是否协调,茸皮是否完整,色泽是否鲜艳。
  手摸:是凭触觉鉴定鹿茸,不占主要地位,主要是感觉鹿茸的干燥程度,估测其含水量,拈量其大概重量。
  耳听:听鹿茸加工后相撞击的声音,如清脆,则说明含水量少,干燥程度高;如声音发“闷”,说明其干燥程度差。
  鼻嗅:靠嗅觉鉴定鹿茸是否腐败,如有臭味,说明腐败。
  1.2仪器鉴定
  目前用来测定鹿茸含水量的仪器是木材测水仪,测出的数据只能用作参考。
  1.3鹿茸分级标准
  鹿茸分二杠本规范的鹿茸为二杠茸。
  1.4梅花鹿二杠锯茸等级:
  一等:干品含水量不超过18%,不臭,无虫蛀,加工不乌皮,不暄皮,不破皮,主干无折痕,眉枝折痕不超过一处,锯口有孔隙,有正常典型分枝,眉枝与主干比例对称,粗圆壮嫩,每支重100g以上。  
  二等:干品含水量不超过18%,不臭,无虫蛀,加工不乌皮,不暄皮,主干破皮不露骨组织,主干无折痕,不拧嘴,锯口有孔隙,分枝正常,主干与眉枝比例适当,虎口以下允许有小骨痘、棱,每支重 65g以上。  
  三等:干品含水量不超过18%,不臭,无虫蛀,有暄皮,不乌皮,破皮不露骨组织,枝叉瘦小,不拧嘴,锯口有正常孔隙,虎口以下有棱、痘,每支重45g以上。  
  四等:干品含水量不超过18%,不臭,无虫蛀,不符合一、二、三等者均为四等。   
  (四)包装: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规范》的要求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公共标识授权规定,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共标识。勃利梅花鹿鹿肉包装材料采用PE材料的塑料袋,每袋5公斤。鹿茸采用橡木盒包装。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对内部鹿茸、鹿肉造成直接或间接污染。
  (五)贮藏:鹿肉在零下4度条件下,排酸24小时后进行低温贮藏或速冻后贮藏在-18℃以下。鹿茸在常温下避光贮存。
  (六)运输:鹿茸在包装、运输过程中,要遵循小包装、少挤压、避高温的原则。鹿肉要采用专用冷藏车进行运输。
  (七)安全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按照NY 5044-2001标准执行。
  五、标识使用规定等相关内容
  5.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1.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地域范围。
  5.1.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5.1.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5.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5.2.1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主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2.2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和展销。
  5.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5.3.1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5.3.2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5.3.3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5.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