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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三黄鸡

信都三黄鸡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信都三黄鸡的地域范围、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识使用规定。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地域范围
  中心产区在信都镇,分布于信都、仁义、铺门、灵峰等四个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1º30′~111º56′,北纬23º48′~24º43′,东西长43.5公里,南北宽35.6公里,保护面积为711.3平方公里;年生产总量50万只以上。
  2、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
  产区地势平坦,海拔高度40~60米,贺江贯穿南北,四周低山环境,北面有大桂山屏障,形成独特的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季节性明显,夏长冬短,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既无炎夏酷暑之苦,又无严冬冰雪为害。形成了春夏气候湿润,冬季气候干燥的季风气候特点。优越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多种农作物生长,适合信都三黄鸡的生长和繁衍生息。
  土壤以花岗岩赤红壤、沙叶岩赤红壤为主,土层深厚,绝大部分在1.0米以上,表土有机质含量丰富,平均为3%~4%。森林面积10.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56.5%以上。水资源丰富,境内大小河流有86条,水源充足,水质清洁无污染,矿化度小于1克/升,非常有利于信都三黄鸡的高品质、标准化养殖。
  3、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与特殊内容规定:场址选择向阳通风、地域宽广,地势高燥,采光充足、隔离条件好的果园或林地或山坡。
  信都三黄鸡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200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NY5028-2008)。
  (2)品种选择与特定要求:符合信都三黄鸡特征特性。
  (3)生产过程管理:以放养方式为主,生产管理要求如下:
  鸡舍与设施:按50只/㎡的饲养密度设计育雏室,按10~12只/㎡的饲养密度设计成鸡舍面积,运动场面积比鸡舍大1.5倍以上。按每只鸡5㎝~10㎝位置来配备饲养器具。
饲料与兽药:符合以下要求: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5032-2006)《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6)育肥期以玉米、稻谷等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不使用人工合成色素,不喂动物性饲料。
  (4)饲养管理:按DB45/T 601-2009《鸡放牧养殖技术规范》的规定饲养。
  (5)产品收获、屠宰技术规程:信都三黄鸡目前主要以活禽方式销售。
  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6)生产记录要求:每批次信都三黄鸡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雏鸡来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来源及使用、药物来源及使用情况、免疫档案及免疫、疾病诊疗、死亡鸡鉴定及无害化处理、屠宰及销售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4、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1)外在感官特征
  信都三黄鸡体躯矮小、紧凑,喙、毛、脚均为黄色。公鸡羽毛一般呈金红色,部分为金黄色,翼羽酱红色有黑边,主尾羽呈墨绿色,单冠直立,鸡冠和髯比母鸡大3~4倍,眼微突有神,毛色光泽亮丽;母鸡冠鲜红,虹彩为桔黄色,全身羽毛呈黄色,颈部为深黄色,间有黑色斑点;主翼和副翼羽有黑边或黑斑,主尾羽为黑色。公母鸡皮肤为黄色,宰后体表浅黄色,肌肉白色且结实有弹性,肉质嫩滑,骨细味美鲜甜。
  (2)内在品质指标:信都三黄鸡鲜肉(肌胸肉)主要营养成分:蛋白质为24.8~26.4%;总脂肪为0.32~0.35%;灰分为1.25%~1.33%;膳食纤维为0.048~0.052%;肌苷酸为303.6~322.4mg/100g;氨基酸总量为20.05%~21.29%。
  (3)安全要求: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生产:
  《无公害食品 禽肉及禽副产品》(NY5034-2005)、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6)、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39-2006)、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NY/T5038-2006)。
  5、标识使用规定
  信都三黄鸡活禽用脚环标记,脚环上有“信都三黄鸡”字样。宰后采用外纸箱和内塑料封袋包装,每只纸箱内装2只或4只,每只鸡进行真空塑封包装。包装上注明产品批号并加注“信都三黄鸡”字样。
  地域范围内的信都三黄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信都三黄鸡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形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