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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两头乌猪

金华两头乌猪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金华两头乌猪。

二、申请人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三、产地范围

金华市行政范围的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 9 个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所辖的 151 个乡镇(街道)5051 个村庄(居委会),东至磐安县胡宅镇胡田村,南至武义县三港乡曳坑口村,西至兰溪市水亭镇黄岗坞村,北至浦江县檀溪镇周家村。地理坐标:东经 119°14′~120°46′30″,北纬 28°32′~29°41′。

四、质量要求

(一)品种

金华两头乌猪(金华猪)。

(二)饲养环境

海拔高度 22~1560.2m,年平均气温 16.6~19.7℃,无霜期273-280 天 , 年 降 水 量 963 ~ 2137mm ,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72%~80%。

(三)饲养管理

1. 饲养方式。圈养或放养。

2. 饲料条件。饲喂萝卜、白菜、空心菜、红薯藤、黑麦草等青绿多汁饲料及杂粮。商品猪日粮粗蛋白≤14%,代谢能≤12.45MJ/kg。

3. 适时去势。商品猪公猪 50 日龄前、母猪 120 日龄前去势为宜。

4. 出栏。8 月龄-10 月龄,体重 60~70kg 出栏为宜。

5. 环境、安全要求。饲养环境、疫情疫病的防治与控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屠宰加工

1. 猪源。来自产地范围内符合屠宰要求的健康生猪。

2. 屠宰。临宰前禁食静养 12 小时以上,禁水 3 小时。

3. 冷却保鲜。冷却间温度 0~4℃。屠宰后 24 小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应不高于 7℃,不低于 0℃。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金华两头乌头颈部和臀尾部为黑皮黑毛,胸腹和四肢均为白皮白毛,黑白相交处有明显的黑皮白毛的“晕”带。

2. 理化指标。金华两头乌皮薄骨细,肉质鲜红,肉味香郁,肥而不腻。肉色评分 3 分,大理石纹评分 3 分,失水率(背最长肌)1.95%,肌肉 pH 值 6.3,肌肉干物质(背最长肌)27.12%,熟肉率(腰大肌)63.5%,肌内脂肪含量(鲜背最长肌)3.95%,肌肉肌苷酸含量(鲜背最长肌)0.80(光密度值/250nm)。

3. 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专用标志使用

金华两头乌猪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浙江省金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金华两头乌猪的检测机构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第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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