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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牛心柿

武宣牛心柿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武宣牛心柿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地域范围
  武宣牛心柿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行政区域内的金鸡乡、黄茆镇、二塘镇、武宣镇、三里镇、东乡镇、桐岭镇、通挽镇、禄新乡、思灵乡等10个乡镇及其所辖的142个行政村和2个国有农场。保护范围位于东经109°27′-109°46′,北纬23°19′-23°56′之间,区域面积为1739.45平方公里。保护面积0.3万公顷,产量5.5万吨。
  2独特自然生态环境
  (1)土壤地貌情况:武宣县地形东北较高,西南和中部略低,境内东北、西南群众环抱,形如天然屏障,有丘陵地貌、岩溶地貌和平原地貌。成土母质有七大类,其中红土母质最多,占35.47%,主要分布于武宣镇、二塘镇、黄茆镇等平原地带,低丘、山前、山间、盆地与河谷两岸也有零星分布;砂页岩母质占31.43%,主要分布在通挽、桐岭、三里、东乡等乡(镇)的东南面;硅质岩占16.58%,分布在思灵乡、桐岭镇、禄新乡;洪积物母质占6.96%,主要分布在桐岭镇、金鸡乡一带;石灰岩占6.48%,主要分布在通挽、思灵、禄新等乡(镇);冲积物占3.07%,分布于三里镇、东乡镇;花岗岩最少,只占0.01%,分布于东乡镇。
  (2)水文情况:武宣县地处珠江流域,黔江是境内最大的河流,在县境内长度为90km,年平均径流量为1325亿立方米。除黔江外,尚有东乡、濠江、武来、马来、新江、阴江、石祥等七条较大河流,年平均径流量为1259亿立方米。全县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2.7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资源量为1.26亿立方米。
  (3)气候情况:武宣县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光热丰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气候条件十分优越。年太阳总辐射量为4682.52MJ/㎡。温度大于或等于10℃的日照总时数为1649.5小时,占全年的89.2%;年平均气温为21.2℃,大于或等于0℃总积温为7742.8℃,大于或等于10℃总积温为6941℃;年均无霜其为329天;年均降水量为1291.7mm,5—8月是雨季,雨季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57.7%;年均蒸发量1880.6 mm;年均相对湿度76%。
  3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适宜选择微酸性、土层深厚、疏松透气、排水好、有机质含量多的土壤。
  (2)品种范围:选用武宣牛心柿品种。
  (3)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  牛心柿生产技术规程》(DB45/T806-2012)进行生产管理,对生产中使用的农药、肥料进行严格质量规范,施肥以有机质肥、生物肥为主,杜绝违禁农药的使用,果园整洁卫生,确保牛心柿生产安全。
  (4)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根据销售加工途径、市场需要成熟度为8成时(果皮基本转黄)分期采收。采收过程避免机械损伤、曝晒。一般实行“短枝采果”,采收选择晴天上午或阴天进行。采收后24小时内进行果品分级包装和贮运保鲜。
  (5)生产记录要求:生产过程要建立生产档案,对种植品种、病虫害发生情况、技术措施、产品收获情况,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等进行认真登记,并妥善保存。
  (6)包装:采用牢固、洁净、无毒、无异味的纸箱、竹篓或泡沫箱作为包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GB/T5737的规定。
  (7)贮存:鲜果的贮存地应阴凉通风、防晒、防雨、无毒、无异味、无污染源。严禁烈日曝晒或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有异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
  (8)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毒、无异味、无污染,并应有防晒、防雨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批运输。
  4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1)外在感官特征:武宣牛心柿果实为牛心形,果顶微凸或平,萼片4片;果皮薄、光滑、果面橙红或橙黄,有果粉;果肉橙黄色,无核,脆柿香甜爽口、品质优。柿饼呈扁形,霜层厚,肉质干爽,呈黄褐色,味甘甜。
  (2)内在品质:武宣牛心柿鲜果含总糖≥12.1g/100g;总酸(以柠檬酸计)≤1.34g/㎏;维生素C≥36.1mg/100g;钙≥10.56mg/100g。
  (3)安全要求:武宣牛心柿实行无公害化、标准化生产,产品符合NY 5241-2004《无公害食品 柿》标准要求。
  5标志使用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武宣牛心柿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