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人荣小西红柿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地域范围
人荣小西红柿生产区域位于胶州市中部,九龙镇全境。北起盛家庄村,南至大闹埠村,西起新民村,东至栾家坟村。包括人荣、新民、栾家坟、大闹埠等50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北纬36°01′至36°24′,东经119°93′至120°00′。小西红柿种植面积3000亩,年产量6000吨。
2独特自然生态环境
(1)土壤地貌情况:人荣小西红柿生产区域北、南、西三面环岭,属九龙山的西南麓延伸地带。地貌类型以丘陵、平原为主,其中平原占土地面积的30%。区域内土壤属砂壤土,土质疏松肥沃,透气性好,耕作层厚度0.5m—1.5m,pH值6.5-6.7,有机质含量1.3%,碱解氮120.4mg/kg,速效磷77.5 mg/kg,速效钾在97mg/kg以上,有利于小西红柿的生长。
(2)水文情况:区域内的河流属胶州墨水河、三里河水系。主要有人荣、东宋家茔二条支流;地下水源存蓄深度在20m以下,年蓄量为200万m³。有青年水库、七里河水库两座大型水库,中小型水库平塘33座,水质中性,适宜作为小西红柿的灌溉用水。
(3)气候:属于暖温带季风性大陆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光照资源丰富,日照时间长,有利于作物的光合作用。年平均气温13.6℃,年平均日照时数2583hrs;全年平均无霜期210d,全年月平均气温≥0℃的时间可持续298d,积温5058℃,日平均气温≥10℃的时间可持续213d,积温4533℃。年平均降水756mm,其中5—9月份降水量占全年总量的80%。
3特定生产方式
(1)地块选择
选择地势较平坦、排灌方便、土层深厚、土质肥沃的砂壤土地块。产地环境条件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
(2)品种选择
选用当地传统品种“千禧”。
(3)生产管理
①整地施肥:前茬作物收获后及时清理地面,深翻,亩施腐熟有机肥5000kg,优质饼肥100kg。整地作畦,灌足底水。
②育苗: 40℃温水浸种1小时,边浸边搅拌,晾干后播种。每亩用种量2—3g。采用穴盘育苗,选用70—100穴孔的塑料盘,每亩用盘40—50片,每穴植一株。移栽前3—4d适当控水控肥、降温通风,促壮苗。
③定植:苗龄达到30d,在四叶一心时定植,取苗时营养土保持完整。每畦双行种植,株距30—40cm,每亩栽2500—3000株。
④肥水管理:浇足定植水,植后2—4d浇水1—2次,缓苗后至座果初期,适当控制水分,减少落花落果,座果后开始正常浇水,保持土壤处于湿润状态,果实膨大期7—10d浇水1次,水深不超过畦高三分之二,自然落干。植后7—10d亩追施饼肥70—80kg,第一穗果开始膨大时亩追施硫酸钾肥20—25kg,第二穗果采收后,亩追施三元硫酸钾复合肥35—40kg、硫酸钾10—15kg。灌溉水水质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⑤植株调整:植后20—25天搭架,用铁丝沿种植方向拉一字架。当苗高30cm左右时用塑料绳引蔓上架,每株在离地面15cm左右处留2条蔓,以下侧蔓全部摘除,5—7d缠蔓一次,后期适当摘除过密弱蔓。
⑥病虫害防治:小西红柿生育期内主要病虫害为灰霉病和疫病。主要采用扑海因可湿性粉剂和安克可湿性粉剂喷雾来进行预防。农药使用必须符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1989)、《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 8321.1- GB/T 8321.8)。
(4) 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
小西红柿达到上市标准后采摘,盛果期采收间隔时间1~2d,采摘前对药肥残留进行抽样检验。采摘时进行分级包装,需暂存时宜选择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
(5)生产记录要求
如实记录生产投入品,特别是肥料、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收获日期、质量检测情况、销售情况。生产记录保存两年。
4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1)外在感官特征:独特的小气候和优越的地理条件,使区域内生产的小西红柿品质独特:色泽粉红、晶莹剔透,肉质沙瓤、甜酸,口感清冽。
(2)内在品质指标:人荣小西红柿要求总酸在0.4-0.6%之间,可溶性固形物≥7.0%,维生素C≥25.0mg/100g,锌含量≥1.0mg/kg,铁含量≥3.0mg/100g。
(3)安全要求:入市小西红柿必须达到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茄果类蔬菜”(NY 5005-2008)的卫生指标。
5标志使用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告 第1925号 2013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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