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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麻核桃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审查、使用和管理

,保证涞水麻核桃的质量和特色,做大做强涞水麻核桃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推

动全县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涞水麻核桃

”,适用于在批准的保护范围内,按照DB1306/T116—2022 《涞水麻核桃栽培技术规程》《涞水麻核桃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组织生产,并符合DB13/T 1624-2019《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野三坡麻核桃 文玩麻

核桃)》技术标准的涞水麻核桃产品上使用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涞水麻核桃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负责对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授权和管理。

第四条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涞水县现辖行政区域,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规定》核准,经2010年第167号公告批准。

第五条 合法使用人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1.经公告核准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备案的涞水麻核桃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一)生产者

申请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涞水县登记注册,并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从事涞水麻核桃生产;

2.按照DB1306/T161—2022《涞水麻核桃栽培技术规程》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

档案;

3.产品符合DB 13/T 1624—2019《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野三坡麻核桃 文玩麻核桃)》规定的质量技术要

求。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其他主体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用涞水麻核桃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七条 申请

(一)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

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核验报告或申请主体承诺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

围内的证明材料;

4.最近2年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

(二)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申请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申请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承诺书;

4.其他相关证明。

(三)其他主体

申请主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第八条 审查

(一)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涞水麻核桃种植生产单位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现场核验工作。地理标

志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审查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查验;

3.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

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审并公告;

5.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两年内不

得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获准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涞水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

一式两份,参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审核程序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二)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后,在30天内完成审核工

作:

(1)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应派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并对涞水麻核桃产品抽样检测;

(2)综合审查后,应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2.符合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办理

如下事项:

(1)双方应签订《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应申请领取《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

(3)按要求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4)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下发专用标志矢量图下载口令后,按规定印刷使用专用

标志。

3.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日内,向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申

诉,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尊重主管部门裁定意见。

4.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在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

继续使用该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九条 使用

(一)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下载使用

使用主体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

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

(二)标示标注

1.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

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2.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应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

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3.应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涞水麻核桃”,并

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号或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DB13/T1624”。

5.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条 管理 

(一) 合法使用人应按照DB1306/T161—2022《涞水麻核桃栽培技术规程》《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

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合法使用人应规范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

和使用台账。

(三)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DB13/T 1624-2019《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野三坡麻核桃 文

玩麻核桃)》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合法使用人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向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

况。

(五)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还应同时向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报送上一年度涞水

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六)合法使用人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时间超过2年的,由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向上级申请

注销其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涞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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