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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增27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核准上海南汇瓜果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使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上海绿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练塘茭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这27家企业可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截至目前,上海共有8个地理标志产品,18件地理标志商标,198家企业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为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企业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品质,本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通过打击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以此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助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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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理标志使用率为40.63%,全国第4位
2021年4月4日,《20210404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调研月报》公布。经初步调研,截止2021年3月3日,全国地理标志核准授权许可使用企业有17203家,涉及2108个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企业使用率为23.84%,不到四分之一。 上海地理标志使用率为40.63%,列全国第4位。
省市区地理标志核准授权许可使用情况
在31个省市区中,地理标志使用率最高的前5个省市区,分别为天津(47.50%)、北京(43.59%)、广东(42.21%)、上海(40.63%)、河北(38.52%); 地理标志使用率最低的前5个省市区,分别为西藏(8.09%)、河南(9.09%)、新疆(9.13%)、山西(9.69%)、江西(9.95%); 地理标志使用率高于全国平均值(23.84%)的有14个,低于平均值的有17个。
地理标志是产品的产地来源、独特品质和优良声誉的标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为地方特产产业发展提供了新思维。地理标志具有竞争优势,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质量和效益,调整产业结构,打造经济升级版,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 地理标志是“三农”型知识产权,是“三农”权益载体。地理标志产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对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声誉、实施品牌战略、乡村振兴、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强县富民等工作意义重大。保护与发展县域地理标志是推动乡村振兴和富民强县的重要工作抓手,是推动县域经济与县域高质量发展的一大课题。 地理标志制度运用工作任重道远,地理标志核准授权许可使用工作需要提高效率和质量,地理标志综合效应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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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地理标志调研(上海)简况
一、上海地理标志数量 在第四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中,上海地理标志数量有31个,占全国总数的0.37%,在全国排第31位。 上海地理标志数量在东部地区排第10位,占东部地区总数的1.08%。 上海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数量并列最多,分别占到全省总数的48.39%。 二、上海地理标志产品类别 地理标志划分为十大产品类别,分别是果品类、蔬菜类、粮油类、茶叶类、酒品类、畜禽品类、水产品类、食品类、中药材类和综合类。 上海地理标志中,果品类数量最多,有10个,占全省32.26%;蔬菜类数量第二,有6个,占全省19.35%;综合类、畜禽品类数量并列第三,有4个,分别占全省12.90%。 上海果品类地理标志在省域内具有比较优势。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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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序推进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工作
为深入推进上海市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助推特色产业发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近期组织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遴选及研讨,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对参选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评比,遴选出崇明白山羊、彭镇青扁豆、金山蟠桃三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为本年度保护工程项目。为保障项目有序推进,遴选结束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召开项目研讨会,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五保护、五提升”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属地责任,将绩效考评作为今年项目实施的重要内容,确保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实施取得实效。
目前,上海已登记完成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共有15个,2019年对马陆葡萄、奉贤黄桃2个产品入选首批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细化落实方案,通过强化标准化生产、加强品牌宣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推进产业发展。今年遴选出的3个项目将结合产品自身条件和发展情况,补短板,提优势,把品牌发展放在首要位置,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全程数字化,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和质量,打造上海特色区域品牌。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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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知识产权局: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规范本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的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地理标志保护,规范本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效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国知办函保字〔2020〕33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标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为主线,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提升本市地理标志保护效能。2020年底,按时完成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按时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
1.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应当要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还应提供被核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公告,所遵循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等。
对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明该地理标志已经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材料,包括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的全部内容)、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等。
(2)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
(3)证明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是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人集体成员的材料,包括初步审定公告(含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公告等。
(4)证明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被许可使用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并备案的材料,包括注册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等。
2.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应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将核对后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的地理标志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发放专用标志矢量图的下载口令。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应及时通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下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生成的专用标志矢量图。
3.地理标志所在区局要加大地理标志信息公共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充分利用防伪追溯和大数据监测技术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体系,实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和查询检索,防止滥用或其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确保稳妥有序按时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更换工作。
(二)全面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
1.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应加大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力度,选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列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各区知识产权局要结合线上线下,强化流通领域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检查,对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建立健全跨区域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依法依规打击相关违法侵权行为。
3.各区知识产权局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以下违规使用专用标志的行为提交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一是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二是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三是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是企业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五是其他须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等情形的。
(三)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培训宣传
1.地理标志所在区局要对地理标志所有者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行业组织等定期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经验推广和品牌提升等相关培训,提升基础业务能力。
2.各区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社会认知,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精品形象。
3.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建立属地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库,在区局官网开设“地理标志”专栏,设立有关地理标志政策法规、公告及用标企业检索查询等栏目,以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严格制度管理
各区知识产权局在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方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层级管理、人员培训、检验检测、标准(规范)制定、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档案、注销退出等制度,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证。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知识产权局要积极争取属地政府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年度监督抽查、检验检测、侵权判定等工作正常开展,对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系统建设给予必要资助,不得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中向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强化队伍建设
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为契机,加强对从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和地理标志产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为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更换工作按时完成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加强信息报送
地理标志所在区局要及时汇总辖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市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各区知识产权局要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对发现的重要、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辖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监管信息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