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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 |
商标 |
核准许可文件 |
有效期 |
备注 |
1 |
湖南宏兴隆湘莲食品有限公司 |
宏兴隆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1年第206号 |
公告日期201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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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南粒粒珍湘莲有限公司 |
粒粒珍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1年第206号 |
公告日期201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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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湘潭兴宏运湘莲食品有限公司 |
兴宏运湘、潭莲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2年第70号 |
公告日期2012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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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南莲美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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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3年第22号 |
公告日期201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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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南金隆食品有限公司 |
金隆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3年第22号 |
公告日期201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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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湘潭县花石远东湘莲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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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3年第22号 |
公告日期201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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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莲冠湘莲食品有限公司 |
莲冠湘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3年第22号 |
公告日期201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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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湘潭县华龙湘莲食杂果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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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3年第22号 |
公告日期201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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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湖南堂皇湘莲食品有限公司 |
堂皇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2013年第22号 |
公告日期201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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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湖南和亿莲业股份有限公司 |
荷忆 |
湘莲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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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强化信息公开,共建共享,纠错完善,意见建议,推动全国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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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湘莲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湘莲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湘莲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2005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湘莲”,是指产自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龙泉灵芝、平度大花生、湘莲、青海冬虫夏草、同心圆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的公告》(2010年第54号)批准的保护范围内,符合该公告所附《湘莲质量技术要求》的寸三莲、芙蓉莲、太空莲。
湘莲地理标志产品在湘潭市的保护范围为湘潭县全县乡镇,韶山市银田镇、永义乡、如意镇、韶山乡,湘乡市梅桥镇、东郊乡、龙洞镇、栗山镇、中沙镇、山枣镇,雨湖区响水乡、响塘乡、姜畲镇等32个乡镇行政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全市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地理标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地理标志产品 湘莲》地方标准和制定湘莲种植、加工规程;受理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单位的申请并初审,组织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审核;负责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并组织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对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二)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湘莲种植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湘莲种植、品种改良、品种保护以及科研推广;做好湘莲种植者、种植位置、种植面积、种源和留种等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负责湘莲生产者产品销售情况、企业发展情况等信息采集。
(三)工商部门负责规范湘莲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经营假冒伪劣湘莲、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四)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湘莲文化传播、广告宣传等工作。
(五)物价部门负责相关收费标准的审核确定。
第三章 专用标志管理
第六条 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图案及“湘莲”产品名称组成,属于质量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生产者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生产的湘莲,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二)生产湘莲的壳莲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品种、立地条件、栽培管理、质量特色等应符合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实行从施肥、施药到采收以及制作、贮存等过程的质量跟踪和可溯源管理;
(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2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湘莲生产者,可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法人身份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介绍(包括原材料);
(四)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特定地域的有关证明;
(五)湖南省地方特色食品(湘莲)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受理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质监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由省质监局地标办统一组织在省级媒体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湘莲生产者,可以 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非保护范围内的寸三莲、芙蓉莲、太空莲不得使用专用标志和“湘莲”名称。禁止非法转让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十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规定,专用标志可以粘贴或印制在产品包装物上。
粘贴在产品包装物上的专用标志采用数码防伪技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监局统一订购并统一管理。生产者按实际产量,按批申请,有偿使用。必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专用标志产品溯源体系。
直接在产品包装物上印制专用标志的,需经省质监局对印刷企业的防伪资质、标志图案审查合格,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方可按核定数量、样式印刷。
第十一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注专用标志并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严格管理,接受当地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年度自查统计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买卖、冒用、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及名称。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标识、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四章 种植、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湘莲种植者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种植湘莲,并建立种植台账。
种植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藕种来源、状态、数量、栽植日期、种田消毒方法、种植过程中施肥情况、采收日期、采收量、壳莲去向。禁止伪造种植台账。
第十五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壳莲产地、加工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建立生产台账。
生产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壳莲来源、状态、数量;摊晒、脱粒日期及天气情况;壳莲储藏条件;加工工艺、加工量;出厂检验情况;标识内容、标志使用、包装方式;产品去向。禁止伪造生产台账。
第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湘莲,应建立销售台账,记载每批湘莲的来源、数量、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禁止伪造销售台账。
第十七条 种植湘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湘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出口湘莲,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条 湘莲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重点对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特色、产品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及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专用标志使用者、使用年度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或实地抽查。
第二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或抽查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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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莲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寸三莲、芙蓉莲、太空莲。 (二)立地条件。 水源条件好,排灌方便,耕作层深度15cm到20cm,pH值5.5到6.5,有机质含量≥2%,土层深厚的壤土。 (三)栽培管理。 1. 种藕选择:以莲藕进行无性繁殖,选具有品种特征特性、有2至3个完整节、藕芽完整的优质种藕。 2. 施肥管理:基肥以有机肥为主,每公顷施人畜粪1000kg、土杂肥30000kg、饼肥1200至1500kg;苗期追肥每公顷钾肥60kg、碳铵150kg、尿素60kg;花期追肥每公顷钾肥105kg、碳铵300kg、尿素105kg。 3. 栽植:栽植时间为4月上旬,按每公顷450穴做好栽植穴,每穴用种藕3至4支,穴内保持3至4cm浅水层,将种藕呈放射状摆放,栽植深度为5至10cm,种藕顶芽朝向栽植穴外,藕身侧卧,藕种头略朝下,尾节朝上,用泥覆盖。 4. 水的管理:科学灌水,苗期浅水,花蓬期适当深水,水深4至20cm,水位忌暴涨暴落。 5. 采收:7月中旬至10月底,莲蓬褐色,莲子与莲蓬孔格完全分离,莲子呈黑褐色、果皮坚硬时分期分批采摘。将采摘的莲蓬摊晒1至2天后脱粒,再将脱粒得到的莲子摊晒3至4天,至含水量≤13.5%时即可贮藏以备加工。 6.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湘莲颗粒饱满均匀,呈短椭圆形,去壳后纵向直径1.2至1.5cm,横向直径1.0至1.3cm,单粒重≥0.83克;种皮呈棕红色,有细纹;莲肉乳白,煮食易烂,清香味美。 2. 理化指标:水分含量≤13%;淀粉含量≥40%;蛋白质含量>18%。 3.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 2010年第54号公告 2010年5月24日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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