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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 地标原产地特产企业名录
序号 企业 商标 核准许可文件 有效期 备注
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茅台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公告2004年第85号 公告日期2004年7月1日
各单位各部门强化信息公开,共建共享,纠错完善,意见建议,推动全国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 贵州茅台防伪溯源系统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moutaichina.com/maotaigf/fwzx/fwsy/index.html

    2020年1月15日
  • 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44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调整茅台酒(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名称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茅台酒于2001年3月29日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4号)。201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调整茅台酒(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及保护范围。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上述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批准并实施保护。  一、产地范围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产地范围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内,南起茅台镇地辖的盐津河出水口的小河电站为界,北止于茅台酒厂一车间的杨柳湾,并以杨柳湾羊叉街路上到茅遵公路段为北界,东以茅遵公路至红砖厂到盐津河南端地段为界,西至赤水河以赤水河为界,约7.5平方公里。从该范围往南延伸,地处赤水河峡谷地带,东靠智动山、马福溪主峰,西接赤水河,南接太平村以堰塘沟界止,北接盐津河小河口与原范围相接,延伸面积约7.53平方公里,总面积共约15.03平方公里。  二、专用标志使用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茅台酒(贵州茅台酒)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茅台酒(贵州茅台酒)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3月28日

    2020年1月14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5号2004年第85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于2003年2月14日发布了对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批准公告(2003年第16号公告)。因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体制改革,现将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由原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在其生产的53°陈年茅台酒和33°、38°、43°、53°茅台酒产品上使用茅台酒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

    2020年1月13日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4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我局已组织完成并通过了茅台酒原产地域保护申请的审查。经我局批准,自即日起正式对茅台酒实施原产地域保护。茅台酒原产地域范围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茅台酒原产地域范围(黔府办函[2000]125号)一致。  特此公告。                    2001年3月29日

    2020年1月12日
  • 茅台酒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 2013年第44号公告 2013年3月28日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