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产业馆 枸杞 |
|
|
-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发布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中宁枸杞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486号公告准予登记,自2017年1月10日起,依法对中宁枸杞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条 为有效保障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使用,规范中宁枸杞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中宁枸杞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中宁枸杞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枸杞产品质量符合现行《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DBS64/ 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和《DB64/T 1640 中宁枸杞》标准要求,按《中宁枸杞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7-01-2060》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中宁枸杞。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登记证书编号+企业使用代码组成。
第五条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宁夏中卫市中宁县辖区内的6乡6镇,地理坐标东经105°16′04"~106°04′11"和北纬36°54′09"~37°44′19",保护面积20000公顷。具体包括: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恩和镇、鸣沙镇、新堡镇、大战场镇、石空镇、舟塔乡、余丁乡、白马乡、喊叫水乡、徐套乡、太阳梁乡。
第六条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对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申请免费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产品原料和加工成品都产自中宁枸杞登记确定保护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枸杞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中宁枸杞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生产符合《中宁枸杞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DB64/T 1640《中宁枸杞》,农残符合DBS64/ 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
(四)具有中宁枸杞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五)遵守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自建或对接中宁境内枸杞基地坐标、乡镇公示结果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品的抽检报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等)。
(六)签订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合同,遵照平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通过标志加贴或印刷使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不得转让标志使用权。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通过zn.s315.net(中宁枸杞甄品溯源监管服务云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名单。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报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购买“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标志使用人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交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第十二条 中宁枸杞产品的包装物应遵循以“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为主体、企业品牌为辅的设计原则,企业品牌字体及商标图案均不得大于“中宁枸杞”品牌字体及公共标识图案尺寸。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建全中宁枸杞生产、加工、销售可追溯档案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五年),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撤销其标志使用权: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中宁枸杞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及加工的;
(二)枸杞原料来源或加工区域超出中宁枸杞登记保护范围的;
(三)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四)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中宁枸杞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凡冒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六条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产品质量下降,对中宁枸杞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除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外,并有权联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9月30日止。
2020年8月15日
-
“中宁枸杞”商标又续展注册成功
中宁县是世界枸杞的发源地和正宗原产地,也是中国枸杞核心产区和新品种选育、新科技研究推广开发区,1961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唯一的枸杞生产基地县,1995年获得“中国枸杞之乡”称号,中宁枸杞是唯一入选国家道地中药材标准认证的枸杞品种,2001年1月“中宁枸杞”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宁夏首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过两轮续展注册成功,有效期至2031年1月。 2019年,全县枸杞种植面积达到20万亩,干果产量达4.2万吨,综合产值102亿元。中宁枸杞区域品牌评估价值升至172.88亿元人民币,中宁枸杞产区通过农业部获批,成为全国首批62个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之一。中宁枸杞荣获“宁夏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按照《“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目前有宁夏中宁枸杞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玺赞庄园枸杞有限公司等60多家企业经授权使用该地理标志。(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4日
-
中宁县加强中宁枸杞的市场监管
天下黄河富宁夏,中宁枸杞甲天下。 中宁枸杞是唯一被载入《新中国药典》的枸杞品种。中宁枸杞之所以名甲天下,正是因为宁夏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气候,加以黄河水的灌溉。从而决定了宁夏中宁枸杞的与众不同,它颜色鲜艳,颗粒大,籽少,甘甜,是枸杞中的上上品。 为了强化品牌化管理意识,加强中宁枸杞市场监管,保证枸杞质量,中宁县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2日发布了《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宁枸杞市场监管的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保证枸杞产品质量,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枸杞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中宁枸杞”品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中宁枸杞市场监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宁国际枸杞交易中心从事枸杞销售活动的经营户、农户,必须按照宁夏中杞枸杞贸易有限公司划定的区域进行交易。所有经营户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包装物,否则不得进行交易。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枸杞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二、各营销店销售的枸杞商品、各加工企业加工的枸杞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DBS64/001-2017)、《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不得擅自销售、加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枸杞。 三、凡取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的企业,必须使用中宁枸杞统一包装物,不得经营不符合《“中宁枸杞”标准》(DBS64/T1640-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DBS64/001-2017)的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必须经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印制,并加贴中宁枸杞质量追溯标识,统一使用中宁枸杞质量追溯系统。凡不属中宁枸杞的,不得使用带有“中宁枸杞”字样的包装物。 四、未经注册人许可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使用“中宁枸杞”字样的包装物,不得以“中宁枸杞”或与之相近似的名称或名义参与中宁枸杞经营活动。 五、市场开办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执行进场查验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场(店)内无“中宁枸杞”商标侵权行为,禁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枸杞进场交易。 六、违反本通告上述条款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随机抽样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没收、销毁,案情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寻衅滋事、抗拒管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惩。 七、各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中宁枸杞”品牌形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设立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025214、5029433;县农业农村局:5034029;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503184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0月24日
最喜爱的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上线选择 诚信为本 日积月累 呈现客观 |
|
|
|
|